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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易佩良与彭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佩良,彭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584号申请执行人:易佩良,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南县。被执行人:彭奇,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本院在执行易佩良与彭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奇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建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