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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6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斌与陈爱国、柴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陈爱国,柴湘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6427号原告:张斌,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江,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爱国,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柴湘兵,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张斌与被告陈爱国、柴湘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张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张斌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撤诉。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雅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