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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3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戚福德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山中药研究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福德,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山中药研究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23民初356号原告:戚福德,男,1962年3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民营企业经营者,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山中药研究所。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长白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韩佳良,该研究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锋,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戚福德诉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山中药研究所(以下简称长白山药研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福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被告长白山药研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戚福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长白山药研所返还欠款32万元及利息;2、要求长白山药研所返还一辆德系途锐越野车(吉F098**),并支付车辆使用费69.7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戚福德以65.7万元资金和一辆德系途锐越野车(作价68万元)入股,用于与长白山药研所合作研发中药,并口头约定利润七、三分成,如研发失败长白山药研所返还入股资金及利息。2015年6月,中药主要研发者韩忠旭(原所长)病故,致使戚福德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同时,长白山药研所将原定5人投资,擅自增加至13人导致投资回报减少,违反了约定。戚福德即通知长白山药研所解除合作协议,要求长白山药研所返还入股合作资金和车辆。因长白山药研所否认车辆是作价入股,故戚福德要求长白山药研所返还车辆,同时支付自2012年9月至今的车辆使用费(3年×365天+10个月×30天/月)×500元/天=69.75万元。因长白山药研所在财务账上只记录戚福德入股资金32万元,故戚福德要求长白山药研所返还入股资金及利息。债权债务明细表中在其他应付款栏目中的出资人齐福德与原告戚福德是同一人,账目上的名字是他们写的,戚福德不清楚。长白山药研所辩称:1、戚福德无证据证明其进行了投资,起诉不符合事实应驳回起诉。退一万步讲假设戚福德确实投入了,入股款不是债权也不是欠款,参照其他投资人的书面合同投资款也是不能退的。2、戚福德起诉内容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驳回起诉。戚福德主张返还欠款和返还车辆及使用费不能在一个诉状上主张,戚福德所说的车辆不在资产中,长白山药研所也从来没有看过该车,至于将车借给韩忠旭,那只是二人个人感情问题,个人与法人不能等同。租车费问题应予驳回。债权债务明细表中标注的是齐福德,不是戚福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分别提供了证据,戚福德提供了2012年6月18日车辆置换协议、机动车号牌变化信息表、车辆违章情况统计表、汽车租赁价格表、长白山药研所的2015年9月30日债权债务移交书。长白山药研所提供了债权债务移交书、新药研究合同一份。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戚福德请求返还欠款及利息32万元的事实。经查长白山药研所债权债务移交书中确有应付戚福德(齐福德)32万元的记载,双方提供的债权债务移交书(2015年9月30日)予以采信。长白山药研所没有证据证明账目中记录的齐福德不是原告戚福德。2、关于戚福德请求返还德系途锐越野车(吉F098**)一辆及车辆使用费69.75万元的事实。经查长白山药研所陈述及资产中没有该车辆的记录,双方提供的债权债务移交书能够证明这一事实。本院认为,通过戚福德的起诉与长白山药研所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戚福德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本院认为戚福德请求返还32万元欠款及利息的诉求本院应予支持。通过戚福德的陈述及提供债权债务移交书能够证明长白山药研所有32万元戚福德的应付款。戚福德主张是入股投资款缺乏证据支持,因此应当认定欠款的事实存在。双方构成了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长白山药研所认为债权债务移交书中的齐福德不是原告戚福德,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当认定齐福德与原告戚福德是同一人。因此,长白山药研所应当返还戚福德欠款32万元及利息,利息因没有约定应从2016年8月2日(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至还清欠款为止。戚福德请求返还车辆及支付使用费的诉求不予合并审理。因为返还欠款和返还车辆及支付车辆使用费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且长白山药研所不认同占有和使用车辆一事,移交书中也没有该车辆,戚福德也未提供车辆交接的相关证据。综上所述,戚福德请求返还欠款32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不予合并审理,戚福德可另案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山中药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戚福德欠款32万元,并自2016年8月2日起至32万元还清为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驳回戚福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57.50元,减半收取6978.75元,由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山中药研究所负担3050元,原告戚福德负担392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牟敦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