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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与胡长富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胡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802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戴云龙,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朋英,白城市国土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胡长富,男,汉族,农民,住白城市保胜村二社。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白国土资罚字(2016)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白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白国土资罚字(2016)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胡长富于2015年8月起,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白城经济开发区保胜村二社占用园地608.8平方米建房的行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胡长富1、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园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地貌。3、罚款:对非法占用的耕地608.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1826.4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白国土资罚字(2016)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白国土资罚字(2016)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丁跃春审 判 员  郭 爽人民陪审员  郑文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昊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