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2执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武汉市育才高级中学与彭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育才高级中学,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188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育才高级中学,住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法定代表人,毛晓峰,负责人。被执行人彭伟,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11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彭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69,754.20元,执行费2,4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2,200.2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