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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终3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翁志钢与马莉、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莉,翁志钢,王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3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莉,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志钢,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审被告:王海龙,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上诉人马莉因与被上诉人翁志钢、原审被告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8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黄哲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