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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8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澄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829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澄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8297号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6806404。法定代表人:陈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结明,是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孟强,是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澄锋,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澄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邬敏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