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4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郭燕与谢红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燕,谢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4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郭燕,女,汉族,1974年10月24日生,四川省越西县人。被执行人:谢红玲,女,汉族,1965年4月25日生,四川省越西县人。本院在执行郭燕与谢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川3434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9月22日向被执行谢红玲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谢红玲于2016年10月21日向申请人郭燕偿还了借款10000元。双方于当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谢红玲按月偿还申请执行人郭燕4000元,直至偿还完为止。申请执行人郭燕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郭燕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川3434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母 红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木出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