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民初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孙中伟、杨雪灵等与胡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伟,杨雪灵,孙中旗,郭丽,胡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第1953号原告:孙中伟,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21日,住内乡县。原告:杨雪灵,女,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0日,住内乡县。原告:孙中旗,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4日,住内乡县。原告:郭丽,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16日,住内乡县。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福,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胡楠,男,汉族,生于1990年7月15日,住内乡县,现居住内乡县。原告孙中伟、杨雪灵、孙中旗、郭丽与被告胡楠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中伟、杨雪灵、孙中旗、郭丽撤回对胡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建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