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世金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刑初69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世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刘世金在成都市成华区某某路某某小区某楼梯处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韩某某出售冰毒和麻古,后两人被民警当场挡获,并在刘世金处查获现金100元,在韩某某处查获用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状物质1小袋、红色药丸1包。经称量和鉴定:白色晶体状物质净重0.15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净重0.1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查获的毒品和现金已依法予以扣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世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世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世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证据略去……)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世金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咖啡因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世金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被告人刘世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世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毒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焱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