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1民初7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慧与施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施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263号原告:李慧,女,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告:施树春,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原告李慧诉被告施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华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慧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慧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华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佳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