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执字第5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武顺利与珲春市安顺养殖场、李中、李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顺利,珲春市安顺养殖场,李中,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586-4号申请执行人:武顺利,男,汉族,珲春市顺利建材商店业主,住珲春市。被执行人:珲春市安顺养殖场。住所地珲春市。负责人:李文,经理。被执行人:李中,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珲春市。被执行人:李文,男,汉族,珲春市安顺养殖场业主,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武顺利与珲春市安顺养殖场、李中、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钟瑞审判员 徐龙虎审判员 高红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