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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执字第5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武顺利与珲春市安顺养殖场、李中、李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顺利,珲春市安顺养殖场,李中,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586-4号申请执行人:武顺利,男,汉族,珲春市顺利建材商店业主,住珲春市。被执行人:珲春市安顺养殖场。住所地珲春市。负责人:李文,经理。被执行人:李中,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珲春市。被执行人:李文,男,汉族,珲春市安顺养殖场业主,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武顺利与珲春市安顺养殖场、李中、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钟瑞审判员  徐龙虎审判员  高红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