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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3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莫海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513号罪犯莫海龙,男,1988年3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四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海龙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137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莫海龙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8年12月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判认定,2009年12月15日15时许,莫海龙酒后驾驶夏利牌出租车,在梨树县新华书店南侧十字路口撞到同方向由董玉民驾驶的恒利车后侧,双方停车后,莫海龙见自己的车前部撞坏,便向董玉民索要赔偿,进而发生口角。莫海龙在车内拿出一把尖刀照董玉民腹部猛刺一刀,董见状逃跑,莫海龙追赶未果,回头看见董的妻子孙秀清在打手机,便照孙头部、臀部猛刺两刀。被害人董玉民跑到一修理部后,在他人送往医院途中因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孙秀清左顶骨骨折,右肘关节冠状突撕脱骨折,双下肢钝挫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2009年12月17日,莫海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一监区参加喷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9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莫海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海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