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丽娟、金鹏杰、勾会玲、李林江、李生财、金爱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丽娟,金鹏杰,勾会玲,李林江,李生财,金爱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924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负责人谷振宇。被执行人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生财。被执行人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生财。被执行人孙丽娟,女,1984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金鹏杰,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勾会玲,女,1982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林江,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生财,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金爱芹,女,1953年12月19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丽娟、金鹏杰、勾会玲、李林江、李生财、金爱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611民初3166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丽娟、金鹏杰、勾会玲、李林江、李生财、金爱芹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丽娟、金鹏杰、勾会玲、李林江、李生财、金爱芹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11民初3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丽娟、金鹏杰、勾会玲、李林江、李生财、金爱芹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窦立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