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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缪文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缪文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879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70736460B。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晨波,该行信贷员。被告:缪文峰,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为与被告缪文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缪文峰偿还透支款22224.94元(本金15819.70元、利息3783.09元、费用2622.15元)及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丰收卡(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缪文峰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童晨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文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被告缪文峰向原告合作银行申请办理额度为50000元的丰收贷记卡,双方签订了一份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缪文峰已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贷记卡章程》;客户因使用贷记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费用等,由发卡机构在客户账户内直接以人民币记账。客户承担透支款项的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还款;客户除现金及转账外的交易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日后第25日。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对账单所列的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需支付除现金及转账外的交易的透支利息。客户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客户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的(上期应还款额低于10元的除外,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如还款后上期应还款额低于10元,则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客户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元,最高500元的收费标准支付滞纳金。客户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正常信用额度消费(仅限于POS预授权确认交易),发卡机构自动为其增加浮动信用额度(最高不得超过预授权金额的15%)。若在到期还款日透支余额仍大于正常信用额度,应对超额部分按超信用额部分5%,最低1元,最高500元的收费标准支付超限费。客户支取现金或转账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将从记账日计收透支款项的利息至该笔款项获得清偿时止。贷记卡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息的结算日为每月月底、在次日起息,按月计收复利,复利的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超限费、滞纳金、及其他手续费等全部欠款等内容。原告合作银行经审核后,向被告缪文峰发放了信用额度为20000元的丰收贷记卡。被告缪文峰向原告领取了丰收贷记卡后,使用该卡进行了消费、取现等交易。截止2016年3月20日,被告缪文峰使用丰收贷记卡进行交易后产生透支款22224.94元[其中本金15819.70元、利息3783.09元、费用(跨行ATM取现、转账手续费及滞纳金等)2622.15元]。被告缪文峰未及时支付该透支款本金及利息、费用,原告经催讨无果,遂于2016年5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缪文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截止2016年3月20日的丰收贷记卡透支款22224.94元(其中本金15819.70元、利息3783.09元、费用2622.15元)及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56元,由被告缪文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毅诚人民陪审员  王学富人民陪审员  王根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陶 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