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终5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洋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上海梦扬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洋,上海梦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5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174343-8。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洋,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原审被告上海梦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235号10幢3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8619559XA。法定代表人周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向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已签收。本院在二审开庭审理时,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位海珍审判员 于长江审判员 王济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