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异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星洋学校,苏州工业园区凤凰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异155号申请执行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王荻,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凤凰小学,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榭雨街**号。法定代表人叶鹏松,校长。被申请变更人苏州工业园区星洋学校,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港田路501号。法定代表人叶鹏松,校长。委托代理人孔祥宇,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金元,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知)初字第113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凤凰小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变更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请求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2015)东民(知)初字第1130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我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凤凰小学成建制并入苏州工业园区星洋学校。同时,凤凰小学亦被撤销。据此,我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苏州工业园区星洋学校为案件的被执行人。为支持其主张,申请执行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5)东民(知)初字第11306号民事判决书,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苏园工[2015]84号园区工委管委会关于建立苏州工业园区星汇学校等机构的通知,事业单位章程等作为证据。经审查查明:2015年9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凤凰小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2015)东民(知)初字第11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法院以(2016)京0101执673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中,2015年11月30日苏州工业园区成立苏州工业园区星洋学校。苏州工业园区星洋学校为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原苏州工业园区凤凰小学撤销并成建制并入苏州工业园区星洋学校。以上事实有(2015)东民(知)初字第11306号民事判决书,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苏园工[2015]84号园区工委管委会关于建立苏州工业园区星汇学校等机构的通知,事业单位章程等及执行案卷材料在案为证。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离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本案中,苏州工业园区凤凰小学被撤销并成建制并入苏州工业园区星洋学校后,苏州工业园区星洋学校应作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现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苏州工业园区星洋学校为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民(知)初字第113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凤凰小学应当履行的义务由苏州工业园区星洋学校负责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浩辉代理审判员 宋 青代理审判员 李菁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