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4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4刑初114号公诉机关闽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清县。因交通肇事于2016年6月19日被闽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同年7月4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小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8日20时29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闽清县池园镇丽星村往上莲方向行驶,行经125县道9K+580M路段时,碰撞行人被害人吴某甲,造成车辆损坏及被害人吴某甲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闽清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20时29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闽清县池园镇丽星村往上莲方向行驶,行经125县道9K+580M路段时,碰撞行人被害人吴某甲,造成车辆损坏及被害人吴某甲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拨打了110报警,后弃车离开现场。经闽清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6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前往闽清县交通警察大队投案。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吴某甲家属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黄某甲支付给被害人吴某甲家属赔偿金人民币52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吴某甲家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8日30分许,他接到黄某甲父亲黄某乙电话,得知黄某甲在池园井后路段发生事故,黄某乙叫他到现场帮忙处理,他开车到达现场,见一位老人被撞后躺在路的左侧,黄某甲驾驶的轿车停在路中间,过几分钟后,救护车及老人家属就将老人送往医院。后黄某甲父亲黄某乙也到现场,并带来两万元钱交给老人家属。2.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黄某甲在3个男人的陪同下到闽清县中医院就诊的情况。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8日20时30分许,他父亲吴某甲在池园井后街发生事故,后抢救无效死亡。当时肇事的驾驶员不在现场,但有一个自称是黄某甲家属的人说帮忙抢救,并拿了2万元钱交给他伯伯吴某丙办理后事。案发后,驾驶员父亲到他家协商赔偿事宜,肇事方赔偿52万,钱已付清。4.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8日20时29分许,他在事发路段旁边的店门口,目睹了老人被车撞倒的经过。5.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8日20时30分许,他接到黄某甲的电话,得知黄某甲驾车在池园井后村路段撞到一位老人,黄某甲还说胸部难受,接到电话后,黄某乙带上两万钱到事故现场处理受伤老人的事。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8日22时30分许,黄某甲来到他家说其驾驶闽××××××号轿车在闽清池园镇井后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撞到一位老人,自己胸部在碰撞中受伤,让刘某乙带其去看病,后来,他带着黄某甲及其堂弟、刘某丙驾驶轿车到闽清县中医院打吊瓶。19日4时许,黄某甲打完吊瓶,就去闽清交警大队投案。7.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8日19时许他到井后车站附近的茶馆喝茶,听喝茶的人说在车站那里发生事故,他前往车站那边查看情况,看到黄某甲的车停在池园往上莲方向路的右边,车头朝上莲方向,该车前挡风玻璃破裂。8.证人吴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18日20时30分许,他接到黄某甲的电话,得知黄某甲刚刚驾车在井后车站将一老人撞了,黄某甲让他到现场帮忙处理。9.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6月18日20时29分许,他驾驶闽××××××号轿车从池园丽星村往上莲方向行驶,行经池园井后圆圈处时,该车碰撞到一个行人,造成该行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他拨打110报警后,弃车离开现场。2016年6月19日,他到闽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10.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黄某甲持有有效驾驶证,其驾驶的闽××××××号小型汽车在有效检验期内。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12.病例,证实2016年6月19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以“胸闷、心悸4小时”为主诉入闽清县中医院就诊,诊断为:胸闷待查、过度惊吓反应。1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因交通肇事被闽清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14.通话清单,证实2016年6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有用手机(×××××××××××)拨打110,时长28秒。15.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6)病鉴字第240号,证实被害人吴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16.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6)车检字第1261号,证实被告人黄某甲驾驶车辆的灯光、转向、制动系统均合格。17.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6)车痕鉴字第453号,证实行驶的闽××××××号(蓝牌)丰田牌轿车与行走在斑马线上从该车的左侧往右侧行走的行人吴某甲相遇时,其前左部的正面与吴某甲的身体发生过碰撞。18.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6)速鉴字第93号,证实闽××××××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为51km/h。19.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6)醇检字第1450号,证实送检的黄某甲血样中未检出乙醇。20.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吴某甲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黄某甲赔偿吴某甲家属人民币52万元,并取得吴某甲家属的谅解。2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22.光盘3张,证实被告人黄某甲抽血过程及事发路段的基本情况。此外,公诉机关还提供了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6月18日20时30分许,闽清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得知池园井后村车站有小车撞行人的交通事故,后闽清县池园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初步调查肇事车辆驾驶员已离开现场。2016年6月19日8时许,肇事司机被告人黄某甲前往闽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其在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无前科劣迹。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隆生审 判 员 黄勤鑫人民陪审员 林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丽钦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