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024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茶英与邹文章民事调解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茶英,邹文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1024字第827号原告:刘茶英,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无业,住崇仁县。被告:邹文章,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个体,住崇仁县。原告刘茶英与被告邹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茶英、被告邹文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刘茶英投资1000000元与被告合伙经营化肥生意。双方合伙经营了一年左右后,便协议散伙,被告按双方约定,将原告的投资款作为借款,每月向原告支付了约定的利息,之后于2015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款1000000元的借条,并约定月利息为15000元,此后被告共支付了利息45000元,本金及余欠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邹文章归还原告刘茶英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5%计算,计息时间从2015年2月5日始至还款之日止),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20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40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40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全部利息。二、被告邹文章已归还利息45000元,冲抵上述利息。本案受理费15609元,减半收取7804.5元,由被告邹文章负担。上述款项义务人向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缴纳,户名:崇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崇仁县支行,账号:15×××83。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审 判 长  肖志峰人民陪审员  郑华保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