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1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马某与文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文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1037号申请人:马某,男,1987年7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代理人廖秀,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文某,女,1987年6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原告马某与被告文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文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株洲县王十万乡营业所内的10万元定期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马菊林以其所有的位于株洲县龙船镇(原王十万乡)长沅村长塘组24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担保人马菊林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文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株洲县王十万乡营业所内的10万元定期存款,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马菊林所有的位于株洲县龙船镇(原王十万乡)长沅村长塘组24号的房屋,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马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诗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文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