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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2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施峰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102刑初130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峰,男。2016年3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辩护人刘雪鸽、甫雪静,云南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娇、金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8日10时30分许,瑞丽市公安局弄岛边防派出所民警在瑞丽市弄岛镇等秀村公所制胶厂X号施峰的家中将被告人施峰抓获,经搜查,当场在施峰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46.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232克,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自制枪支1把,现金28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施峰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搜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峰违反国家对毒品、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46.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232克、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自制枪支1把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施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25年9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46.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232克、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自制枪支1把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东成审 判 员  杨丽君人民陪审员  康文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