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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3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3697号原告李某某,男,195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曹崾险村河口小组,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6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曹崾险村陈山村小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常 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