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黎建红与王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建红,王建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陕0304民初1454号原告黎建红,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委托代理人岳文英,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明,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委托代理人王含让,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黎建红与被告王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建红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84.62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800元、后续治疗费43200元,以上合计45684.6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7日晚,他骑自行车在陈仓区钓鱼台旅游专线上由北向南靠路西行驶至陈仓区柏村附近,被被告王建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从后面撞倒,致他三颗门牙受损,故他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45684.62元。被告王建明辩称:2016年4月7日晚,他骑电动自行车与原告骑的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属实。但原告受伤后,他即带原告在陈仓区天王中心卫生院救治花费医疗费583.30元。后还给付原告500元现金。现原告起诉的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均未实际产生,故他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王建明赔偿原告黎建红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被告王建明已赔偿500元,应再赔偿5500元;二、原告黎建红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黎建红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王晓辉人民陪审员 张军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