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民督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桂林、康冬梅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1322民督23号谢桂林、康冬梅:本院受理了债权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查,事实、证据合法,你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要求你支付欠款金额379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在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否则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250元,由被申请人谢桂林、康冬梅承担。此令审 判 员 曾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祝 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