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敏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敏,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1929号申请执行人高敏,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南方集团大厦。法定代表人:林程辉申请执行人高敏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录坡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