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安化县优质茶果种苗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谌建民、谌芬芬、谌维民、谌付明、谌哲民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化县优质茶果种苗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谌建民,谌芬芬,谌维民,谌付明,谌哲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撤1号原告:安化县优质茶果种苗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南区褒家冲茶场。法定代表人:谭金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政,男,原告单位员工。被告:谌建民,男。被告:谌芬芬,女。被告谌维民,男。被告谌付明,男。被告谌哲民,男。原告安化县优质茶果种苗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谌建民、谌芬芬、谌维民、谌付明、谌哲民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安化县优质茶果种苗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化县优质茶果种苗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安化县优质茶果种苗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 波审 判 员 龚雅洁人民陪审员 梁余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倩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