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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高其林、赵文彬、郭良伏与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泰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方力、邓熙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其林,赵文彬,郭良伏,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泰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方力,邓熙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法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高其林,女,194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赵文彬,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申请执行人:郭良伏,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47号2007户。法定代表人:方力。被执行人:青岛泰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南市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北一路南、上海路东。法定代表人:邓熙中。被执行人:方力,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被执行人:邓熙中,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高其林、赵文彬、郭良伏与被执行人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泰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方力、邓熙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因四被执行人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益法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浩审 判 员  唐 衎代理审判员  杨月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