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执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杨聘与于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聘,于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1924号申请执行人杨聘。被执行人于春霞。申请执行人杨聘与被执行人于春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57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21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案件受理费、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573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明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