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自贡市君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君阳物业有限公司,李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1924号原告:自贡市君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南苑街学府丽景3幢5-6/7-20号。法定代表人:林晓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若辉,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芳,女,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李东,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自贡市君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自贡市君阳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君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自贡市君阳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莫长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其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