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亿玲与刘玉梅、孙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亿玲,孙伟,刘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754号申请执行人刘亿玲,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孙伟,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刘玉梅,女,住所地九台区。申请执行人刘亿玲与被执行人孙伟、刘玉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16309.9扣划到法院账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吉0113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景东审判员 赵洪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