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曾文清与刘炽灵、刘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清,刘炽灵,刘银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1430号原告:曾文清,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刘炽灵,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刘银胜,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文清诉被告刘炽灵、刘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文清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文清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文清撤诉。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原告曾文清负担。审判���黄焕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泽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