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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曾文清与刘炽灵、刘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清,刘炽灵,刘银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1430号原告:曾文清,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刘炽灵,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刘银胜,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文清诉被告刘炽灵、刘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文清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文清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文清撤诉。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原告曾文清负担。审判���黄焕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泽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