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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3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瑜与秦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瑜,秦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3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瑜。被执行人秦亚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瑜与被执行人秦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秦亚龙名下存款1372元已划拨,无房产登记信息,有车辆信息已查封车户。被执行人秦亚龙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瑜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秦亚龙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陈瑜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3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瑜发现被执行人秦亚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向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