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7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616号原告:石某某,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郭建兵,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大街怡景源小区物业综合楼4-7层以及一楼东侧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94874067N。法定代表人黄亮,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