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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7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林诉刘顺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刘顺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7501号原告周林,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刘顺心,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林与被告刘顺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林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周林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周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