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7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林诉刘顺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刘顺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7501号原告周林,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刘顺心,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林与被告刘顺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林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周林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周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