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4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礼付与刘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苍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礼付,刘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苍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4163号原告:赵礼付,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委托代理人:盛海盟,兰陵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勇,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苍山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东环路城市花园西沿街楼4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礼付与被告刘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苍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主张作出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礼付撤回起诉。诉讼费395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赵礼付负担。审 判 长 纪佃彬审 判 员 崔荣涛人民陪审员 胡湘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信柏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