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252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西某与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某,完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2521民初636号原告:西某,男。被告:完某,男。原告西某与被告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完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合同偿还原告36000元欠款;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月支付18%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36000元的还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6月15日,若延期,被告将坐落于青海湖南大街的7间房屋抵押偿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欠款,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诉求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合同,拟证明被告应向原告还款36000元的事实;2、证人周某、卓某也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拟证明被告向原告欠36000元。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先后从原告处借款70000元,2016年2月13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36000元。当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合同,内容主要约定,被告于2016年6月15日一次性偿还原告36000元,若按期未还款,被告将位于共和县恰卜恰镇的7间房屋用来抵偿36000元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证人周某、卓某也的证人证言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合同,内容约定明确、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完某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欠款。现被告完某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西某要求被告完某偿还欠款3600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西某要求被告按月支付18%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合同时,未约定利息,但被告完某按期未偿还欠款,确给原告西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被告完某应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西某自2016年6月1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本案在审理中,被告完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被告完某怠于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亦由被告完某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完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西某欠款36000元,并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西某自2016年6月1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被告完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才让南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岗尖拉毛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