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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4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山西安信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安信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4140号原告山西安信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大村社区中街52号2户,注册号140100200543644。法定代表人吴宏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彦波,山西百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八巨镇财源路12号101-102室。法定代表人祁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安信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安信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安信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安信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安信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潘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朝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