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6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黄仙花与王永清、贾一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仙花,王永清,贾一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6914号原告黄仙花,女,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王永清,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贾一帆(曾用名贾也帆),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黄仙花与被告王永清、贾一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8万元并支付利息308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10日的利息按本金30万元计,206年5月11日至2016年8月10日间的利息按本金28万元计算,以后另计)。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仙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永清、贾一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15日,被告王永清向原告借得人民币50万元,双方约定每月底支付利息15000元,王永清出具了借条一张。之后,被告于2015年9月10日归还了原告借款20万元,于2016年5月11日归还了借款17000元,于2016年7月归还了借款3000元,并支付了原告2016年3月1日前的利息,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一直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永清、贾一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仙花借款28万元并支付利息308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10日止,以后按月利率2%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81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瑛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怡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