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26刑初16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满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因本案于2015年9月4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于2016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检公诉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守达、代理检察员孙丽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3日14时许,在黑山县城北客运站北50米,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沪C98V**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魏某某相撞,肇事后张某某弃车逃逸。魏某某先被送至黑山县中医院,后又送至沈阳急救,在送往沈阳途中急救车因碰撞发生侧翻。2016年2月16日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黑山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鉴定:1、魏某某系因交通肇事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并继发支气管肺炎和重度营养不良而死亡。2、本例损伤主要与第一次交通事故有关。2015年9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黑山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日14时许,在黑山县城北客运站北50米,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沪C98V**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魏某某相撞,肇事后张某某弃车逃逸。魏某某先被送至黑山县中医院,后又送至沈阳急救,在送往沈阳途中急救车因碰撞发生侧翻。2016年2月16日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黑山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鉴定:1、魏某某系因交通肇事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并继发支气管肺炎和重度营养不良而死亡。2、本例损伤主要与第一次交通事故有关。2015年9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黑山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关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魏某某的亲属王菊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及案件来源证实,2015年9月3日14时10分,在黑山县城北客运站北50米,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沪C98V**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魏某某相撞,张某某弃车逃逸,魏某某受伤后被送至黑山县中医院急救,之后又被“120”急救车送往沈阳救治时因“120”急救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后翻车,发生二次事故。魏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死亡。2、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沪C98V**号小型轿车有上路行驶资格。4、证人邓某某证言证实,出事的地方在我家斜对过路东南3-4米远,出事故的当天,我们听见声音就从屋里出去了,邻居们也都去现场围观,一看被撞的人是我们后院的邻居叫魏某某,现场还有一个他经常用来打水的水壶,他平时总去路东边的人家去打水,因为路西边我们住的地方没有水,当时他的水壶还空着,他应该是从路西向路东斜过公路时被撞的。开车的司机是一个小孩,当时他报的警,车也没动。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魏某某是我舅舅,2015年9月3日14-15时之间,在黑山镇城北客运站点的南北路上,我舅舅拿水壶由路西上路东打水,被一台由北向南行驶的轿车撞伤了,我爱人陈立海回家途中遇见我舅舅被车撞完后倒在路上,他到现场不大会儿120急救车就来了,他跟着去的黑山中医院,到中医院后,直接转院去了沈阳,他们走到半路沈阳境内下高速的一个路口,120急救车又和另一台商务车撞上了,120车侧翻了,本来打算去医大二院,结果第二次发生事故以后就直接住到八院了,在八院住一段时间,大约10来天,后来转回黑山中医院了,于2016年2月16日我舅舅在中医院死亡了。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黑山中医院急诊护士,2015年9月3日我参与了魏某某交通事故的抢救工作,魏某某乘车送往沈阳途中,又发生第二次交通事故,当时我在120急救车上,魏某某在乘坐120车时就已经是神智不清,在中医院诊断时魏某某已经是脑挫裂伤,硬膜下出血,颅底骨折,在120车发生碰撞后,伤者魏某某生命体征没有明显变化,因为当时是在沈阳的一个十字路口撞的车,车向左侧翻的,我乘坐在120急救车的左侧,车辆侧翻后患者魏某某正好压在我的身上了,对于患者来说没有造成加大的伤害。7、证人掌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黑山中医院120急救司机,2015年9月3日在送往沈阳救治魏某某的途中又发生了第二次交通事故,事故是沈阳市铁西区交警大队处理的,我们双方负这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我不懂医学,从外观上看,我车上的伤者在第二次碰撞后没有变化,当时车上的医护人员没有受伤的,陪同魏某某去沈阳的家属也没有受伤的。8、证人掌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9月3日魏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我当时是黑山中医院120接诊的主治大夫,伤者在从黑山中医院走时有脑挫裂伤、硬膜下出血、颅底骨折,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在出现了第二次交通事故后,从外观上看,对伤者病情没有明显改变,从第二次发生事故后,再到沈阳八院对其病情检查时,诊断内容是一致的,没有对伤者造成颅内二次出血等现象,没有加重伤者的病情。9、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9月3日14时到15时之间,在黑山县城北客运站站点南北公路上,我驾驶我表哥赵浩然的沪C98V**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与行人魏某某由西向东横过公路时相撞,当时我打的120急救电话,因为我害怕没有驾驶证把车放在原地我走了,过了5-6小时我到黑山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10、鉴定意见证实,1、魏某某系因交通肇事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并继发支气管肺炎和重度营养不良而死亡;2、本例损伤主要与第一次交通事故有关。11、黑山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现场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1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事故现场勘查情况。13、黑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14、协议书、呈请书、收条证实,被害人亲属王菊与被告人张某某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亲属王菊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15、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9月3日19时及2016年6月3日两次主动到黑山县交警大队接受讯问。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家庭住址等客观情况及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7、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9月4日至2015年9月24日被行政拘留20日。18、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平素表现良好,所在社区同意对其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张某某违法驾驶行为本应严惩,但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关意见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张某某所在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后果,被告人张某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为规范交通管理秩序,严肃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秋菊人民陪审员 张旭芳人民陪审员 张会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飞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