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7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天津孝诚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益客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孝诚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益客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7241号原告:天津孝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E3座618室。法定代表人:PARKCHULWOO。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兰,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天津益客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金相勋,总经理。原告天津孝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益客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孝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李志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金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