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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金地阳农牧业机械经销处与李秀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879号执行申请人:科右前旗金地阳农牧业机械经销处。负责人:孟宪荣,经理。被执行人李秀军,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经销处二社**号。科右前旗金地阳农牧业机械经销处与李秀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民初2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秀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金地阳农牧业机械经销处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秀军给付购车款65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秀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秀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金地阳农牧业机械经销处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秀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金地阳农牧业机械经销处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韩树坤审判员  包苏日审判员  席春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德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