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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9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城口县登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城口县登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邓国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29行初20号原告:重庆市城口县登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南大街14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9043-0。法定代表人:陈世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本洪,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北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6887054-8。法定代表人:刘海,该局局长。第三人:邓国付,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庙坝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陆俊,重庆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巨松,重庆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城口县登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邓国付撤销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审查中,原告重庆市城口县登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城口县登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城口县登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城口县登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其双人民审判员  余绍斌人民陪审员  郭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栋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