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闫凤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文清、李香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凤凤,韩文清,李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452号申请人闫凤凤,公民身份号码15272519630105422X,女,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韩文清,公民身份号码152725197109021852,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临河市。被执行人李香兰,公民身份号码152725197208203125,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临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凤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文清、李香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3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3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