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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3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嘉宏舜能润滑油有限公司与石狮市佳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施嘉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嘉宏舜能润滑油有限公司,石狮市佳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施嘉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3439号原告:福建省嘉宏舜能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灵秀镇富亿工业园综合楼A栋7楼。法定代表人:张谊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明,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狮市佳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宝盖镇宋塘路创鑫公司厂房斜对面。法定代表人:洪文城。被告:施嘉惠,女,199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福建省嘉宏舜能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佳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施嘉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嘉宏舜能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施嘉惠的起诉。本院认为,福建省嘉宏舜能润滑油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福建省嘉宏舜能润滑油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嘉宏舜能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对施嘉惠的起诉。审 判 长  龚寿庆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