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执3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建忠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庭,王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303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王建忠,居民身份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16刑初176号,已向被执行人王建忠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建忠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建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忠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建忠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建忠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王建忠财产以人民币3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代理审判员 周 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池芸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