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7008号
原告:黄海兵。
被告:龚冠东。
被告:朱佩佩。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兵与被告龚冠东、朱佩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黄海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海兵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中兵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施嘉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