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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7008号

黄海兵与龚冠东、朱佩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海兵,龚冠东,朱佩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7008号

原告:黄海兵。

被告:龚冠东。

被告:朱佩佩。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兵与被告龚冠东、朱佩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黄海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海兵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中兵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施嘉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