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平原县金满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平原县种植业规模经营协会、张大伟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金满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平原县种植业规模经营协会,张大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018号原告:平原县金满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平安西大街1892号。法定代表人:董某,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庆,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原县种植业规模经营协会。被告:张大伟,男,平原县农业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金满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平原县种植业规模经营协会、张大伟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金满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平原县金满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闫 长 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德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