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9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钰海生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钰海生(北京)经贸有限公司,庄铭亮,蔡晓英,庄铭阳,丁雅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988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03B-03G。法定代表人,马力。被执行人钰海生(北京)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宫体育健身休闲园8号中福2号楼001室。法定代表人,丁雅雪。被执行人庄铭亮,男。被执行人蔡晓英,女。被执行人庄铭阳,男。被执行人丁雅雪,女。申请执行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钰海生(北京)经贸有限公司、庄铭亮、蔡晓英、庄铭阳、丁雅雪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16)京中信执字167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钰海生(北京)经贸有限公司、庄铭亮、蔡晓英、庄铭阳、丁雅雪偿还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相应欠款。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钰海生(北京)经贸有限公司、庄铭亮、蔡晓英、庄铭阳、丁雅雪的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钰海生(北京)经贸有限公司、庄铭亮、蔡晓英、庄铭阳、丁雅雪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钰海生(北京)经贸有限公司、庄铭亮、蔡晓英、庄铭阳、丁雅雪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钰海生(北京)经贸有限公司、庄铭亮、蔡晓英、庄铭阳、丁雅雪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鑫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