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与被告张志、马玉梅、张全、孙国琴、王修良、胡月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张志,马玉梅,张全,孙国琴,王修良,胡月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24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中段10号。主要负责人:黄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牧玉平,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被告:马玉梅,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被告:张全,男,住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孙国琴,女,住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修良,男,住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胡月云,女,住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与被告张志、马玉梅、张全、孙国琴、王修良、胡月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542元,邮寄送达费140元,合计6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宁宁人民陪审员 李秀芳人民陪审员 董伟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仲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