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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金道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道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5刑初39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道胜,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人金道胜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5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8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现居住原住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6〕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道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俊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道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0日00时18分,被告人金道胜酒后驾驶皖BKB9**号小型轿车沿无为县金塔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金塔路九莲宾馆路段处,与杨某驾驶的皖BDN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现场勘查中,无为县公安局民警发现被告人金道胜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无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金道胜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金道胜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3mg/100ml。上述指控事实及罪名,被告人金道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金道胜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信息、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汪某1、汪某2、杨某的证言,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书,无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道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道胜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金道胜事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超过200mg/100ml,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金道胜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道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慧慧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